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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乐明与张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明,张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张乐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张惠明,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张乐明与被执行人张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终19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乐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乐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