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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执26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文华申请执行周同利、王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华,周同利,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2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文华,男,现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周同利,男,现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王娜,女,现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周文华申请执行周同利、王娜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6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为:“双方确认:被告周同利、王娜欠原告周文华借款35万元。被告周同利、王娜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周文华借款35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周同利、王娜负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同利、王娜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房屋、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同利所有的川XXXX**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川XXXX**的宝马牌汽车一辆,周同利、王娜共同共有的位于夹江县焉城镇广场路XX号车位,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当事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不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韩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