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浩与徐良、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徐良,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4972号原告:周浩,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徐良,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峰,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浩与被告徐良、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