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4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微,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莫健环、朱小英,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张微及其辩护人莫健环、朱小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3月11日,被告人张微在中山市三乡镇大布工业区兴诺家具厂旁的106房内,受雇他人开设的以摆放两台赌博机(每台机有八个座位)为赌博工具的赌场收钱、上下分,约定工资报酬为每天300元人民币,其工作期间赌场赢利人民币700元。2017年3月11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张微及5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上述赌博机2台、凳子22张、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VIP现金券等。归案后,张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微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张微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张微受雇于他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应予追缴,作案工具赌博机2台、凳子22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