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590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黄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590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9132128266895914X4,住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被告:黄月萍,女,1974年10月26日生,住。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月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