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行申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熊苹、王守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熊苹,王守君,王智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熊苹,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守君,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智涵,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熊苹。再审申请人熊苹、王守君、王智涵因诉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房屋安置补偿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行终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苹、王守君、王智涵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申请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驳回上诉,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认定昌东镇人民政府系于2016年4月5日公告安置名单,4月20日组织安置抽签,以此推定申请人应当于2016年4月20日就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该推定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一,从事实角度,根据昌东镇三联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申请人的《关于农房拆迁安置的申请书》证实,昌东安置房系分几批安置的,二审法院所认定4月份系第一批安置,不能代表昌东镇在4月份的第一批安置中就已经对申请人作出了不予安置的行政行为,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在4月份就知道了昌东镇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且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自己会在第二批的安置名单之列。且事实上,根据昌东镇三联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了昌东镇人民政府系2016年8月才通过三联村委会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安置的行政行为,也正是基于此申请人才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关于农房拆迁安置的申请书》通过三联村委会向被申请人昌东镇政府提出异议。据此,原审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第二,从法律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诉权,应当自公民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且公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据此规定,退一步讲,即便二审法院的推定存在,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昌东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安置的行政行为时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诉权,有关该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从申请人知道诉权之日计算。第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前未组织申请人双方就本案事实进行听证问询或开庭,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的任何材料,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且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昌东镇三联村委会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证实了昌东镇人民政府系2016年8月通过三联村委会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安置补偿的决定,且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任何复议、诉讼救济的诉讼权利。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足以推翻原裁定,故本案应当依法重审。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熊苹、王守君、王智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姚 姝审 判 员 吴志华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