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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云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云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319号原告: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路。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征,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城区。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云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德州金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绪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欣欣书 记 员 赵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