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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关于周铸与乔印信、杨梅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铸,乔印信,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铸,男。被执行人:乔印信,男。被执行人:杨梅,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印信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印信在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