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1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关于周铸与乔印信、杨梅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铸,乔印信,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铸,男。被执行人:乔印信,男。被执行人:杨梅,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印信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印信在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