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满锦与叶瑞强、邓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锦,叶瑞强,邓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5677号原告:陈满锦,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瑞强,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邓柳平,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满锦与被告叶瑞强、邓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满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满锦以被告叶瑞强已一次性偿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满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已由原告陈满锦预交),由原告陈满锦负担。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月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