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凡双锋、徐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凡双锋,徐建中,凡勋兴,韩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凡双锋(别名凡双峰),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心,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中,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华,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凡勋兴,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韩涛,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凡双锋因与被上诉人徐建中、原审被告凡勋兴、韩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凡双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曾小潭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