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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凡双锋、徐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凡双锋,徐建中,凡勋兴,韩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凡双锋(别名凡双峰),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心,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中,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华,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凡勋兴,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韩涛,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趁英,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凡双锋因与被上诉人徐建中、原审被告凡勋兴、韩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凡双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曾小潭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