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綦江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85号申请人:重庆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綦江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虹桥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0732512Q。法定代表人唐棣,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3397030K。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原保全案号为(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60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省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重庆重齿永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37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续行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