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XX儿与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儿,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2民初1244号原告:XX儿,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固阳县。被告: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固阳县。法定代表人:霍福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胡逢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儿诉被告包头市固阳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儿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儿负担。审判员荀利红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艳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