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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周月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周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兰溪市体育场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471740187。法定代表人:柳国兵。被执行人:周月星,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周月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扣押被执行人项链和戒指但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该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借款本金754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应负担的债务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俊鸿审判员  林 军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冰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