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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润请、九江东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润请,九江东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润请,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西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果园场宿舍2单元262室。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906110364。被执行人:九江东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乡通畔垅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6909959137。法定代表人:顾友停。被执行人:郭茂喜,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武穴街道江家林村祥西垸1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011270533。申请执行人朱润请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茂喜向朱润请赔偿127980.33元,被执行人九江东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茂喜、九江东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希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