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文英、青岛爱玛德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青岛爱玛德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青岛爱玛德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宝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文英与青岛爱玛德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已到位标的为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文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和平审 判 员 曾铭善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