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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115号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孟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松,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铭键,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告: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明达成庭外和解,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蔡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