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孝昌与朱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孝昌,朱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836号原告:田孝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朱军伟,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田孝昌诉被告朱军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田孝昌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孝昌负担。审 判 长 左明媚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