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葫芦岛市远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葫芦岛市远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远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铁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磊与上诉人葫芦岛市远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判令葫芦岛市远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磊经济补偿金20000.00元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审判决对王磊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认定事实不清,这也是王磊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之一,王磊主张住院期间单位派人只护理一周,此后均由其父亲、前妻进行护理,故应结合王磊住院的病志,查清王磊需要护理的时间、级别、护理人数及葫芦岛市远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人对王磊进行护理的实际情况,以便准确认定护理费数额,确保王磊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磊、葫芦岛市远航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张宏林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时玉明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