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执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予波与王洪彬、张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予波,王洪彬,张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2执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予波,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五福路50号附18号。被执行人王洪彬,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镇马号街6号。被执行人张虎强,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城关文卫路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2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洪彬、张虎强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向永审判员 徐向阳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