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迪与突泉县兴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吴迪,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东莱南街东湾半岛二期。被执行人突泉县兴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桥北三粮库东。法定代表人朱慧鑫,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迪与突泉县兴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3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清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