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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柏德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柏德群,陈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盛玉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红勤,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德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斌,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德群、陈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3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柏德群之间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