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发顺五金交电经营部与林其强、张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发顺五金交电经营部,林其强,张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08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发顺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者:熊诗玲,业主。被告:林其强,男,住赣州市赣县区。被告:张华平,男,住赣州市赣县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发顺五金交电经营部与被告林其强、张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的住所地详细地址,也没有提供其他可送达的地址。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以上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发顺五金交电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退还给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发顺五金交电经营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明炯审判员 刘芳梅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