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郑某某、裴某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郑某某,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财保175号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被申请人裴某某。申请人郭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裴某某名下位于延津县城关镇西街利民路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郭某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全金额:人民币26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郑某某、裴某某名下位于延津县城关镇西街利民路的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845元,由申请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传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