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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新凤、王永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张新凤,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846号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路23号。负责人赵军亭,该行行长。被告人张新凤,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人王永胜,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以被告人王永胜、张新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诉。审判员  李运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