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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恢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星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恢18号之二请执行人饶乾瑞,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地址江江西省临川市。被执行人陈星君,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新建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赣0104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星君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星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