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恢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星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恢18号之二请执行人饶乾瑞,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地址江江西省临川市。被执行人陈星君,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地址江西省新建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赣0104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星君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星君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