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彭春、贾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彭春,贾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676号原告:王永强,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彭春,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贾仙丽,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王永强诉被告彭春、贾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永强因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