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耒阳市享乐迪时尚主题音乐会所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耒阳市享乐迪时尚主题音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安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耒阳市享乐迪时尚主题音乐会所,个体工商户,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神农路325号。经营者钟敏军。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耒阳市享乐迪时尚主题音乐会所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称其音乐会所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相关情况,并告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可以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湘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符合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安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尹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