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裴凯与盛利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凯,盛利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1161号原告:裴凯,男,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盛利学,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金一村三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凯诉被告盛利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凯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凯以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凯负担。审 判 员 徐修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