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与李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李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65号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李平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李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申请对旺苍县农机公司执行的房屋所有权AXXX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6)字01051号位于东河镇新华街1栋四楼二号的房产进行保全。案外人陈秀均自愿用其所有的轿车川HKXX**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1栋四楼二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AXXXX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6)字XXXXX号)归李平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责令由被申请人李平安保管使用,被申请人李平安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二、将案外人陈秀均所有的轿车川HK10**予以查封。责令由案外人陈秀均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XX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申荟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