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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珍诉被告孙德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孙德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890号原告:王桂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宝禄,系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山,男。原告王桂珍诉被告孙德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王桂珍负担。审判员  殷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