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马双奇申请执行孙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奇,孙群,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异43号申请执行人:马双奇,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孙群(2009年12月29日死亡)。第三人:郭琴(系被执行人孙群之妻),又名郭大琴,女,1962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马双奇与孙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群于2009年12月29日死亡,孙群及其家人4口从所在的集体鲁山县城八街一组分得的责任田,已被开发为房地产,孙群享有住房1套的1/4及门面房1.2米宽的财产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郭琴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郭琴向马双奇履行借款本息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鸿涛审判员 吴大憨审判员 赵中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