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4109号原告:高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14日,居民。被告:高文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5日,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高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5月16日,被告高文某以购房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原告即将2万元转入被告账户。借款期满后,被告仅归还1万元,剩余1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高文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5月被告高文某以购房资金紧张为由,约定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2016年5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高文某账户转账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还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1万元,剩余1万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单、与被告高文某短信记录截图和被告高文某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2017年8月25日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高文某12000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文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40元,共计165元,由被告高文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种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