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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向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509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职位董事长。被告:赵向春,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3元,合计78元,由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颖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