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德龙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张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12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84年10月11日,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孙宇迪,男,1993年3月9日,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彰武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德龙,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浑南国土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称,被申请执行人张德龙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浑南国土罚决字(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臣审 判 员  王蓓人民陪审员  邱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