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晓红与唐瞻远、唐咸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红,唐瞻远,唐咸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528号原告吴晓红,曾用名吴小红,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灌阳县。被告唐瞻远,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唐咸忠,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原告吴晓红与被告唐瞻远、唐咸忠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判决前,原告由于需要另行收集重要证据,为此,原告吴晓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依法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吴晓红因需要另行收集重要证据,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晓红负担(原告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回50元)。审 判 员 时祖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秦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