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学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学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2079号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工农街。法定代表人:王凡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女,1961年3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抚松县。被告:李学珍,女,194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学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