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华兵与廖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华兵,廖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953号原告:韦华兵,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钧华,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小生,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韦华兵诉被告廖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韦华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华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75元,由原告韦华兵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覃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