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201赵忠祥与陈强、黄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祥,陈强,黄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201号原告:赵忠祥,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丹,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黄秀芳,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赵忠祥与被告陈强、黄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忠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忠祥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赵忠祥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沈冠群人民陪审员 包志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