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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文华与被执行人鲁欣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华,鲁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鲁欣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文华与被执行人鲁欣飞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执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欣飞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0一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