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文华与被执行人鲁欣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华,鲁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鲁欣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文华与被执行人鲁欣飞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执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欣飞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0一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