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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建学、江西省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学,江西省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学,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江西省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36385345K。法定代表人:李祖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学与被执行人江西武功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俊审判员  单纬审判员  颜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