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峨边县亿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祝国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峨边县亿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张俊文,祝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峨边县亿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东风新城一层3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2MA6283FP17。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张俊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夹江规矩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法定代表人:祝国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俊文,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祝国蓉,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峨边县亿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739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四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四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