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德明与杨胜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明,杨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明,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杨胜全,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李德明申请执行杨胜全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恢31号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勇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