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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现成与陈德龙、张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成,陈德龙,张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246号原告:张现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睢县,张现成之妻。被告:陈德龙,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贝贝,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张现成与被告陈德龙、张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现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贝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现成撤回对张贝贝的起诉。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