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现成与陈德龙、张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成,陈德龙,张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246号原告:张现成,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睢县,张现成之妻。被告:陈德龙,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张贝贝,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张现成与被告陈德龙、张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现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贝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现成撤回对张贝贝的起诉。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亚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