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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659号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77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民。委托代理人:颜金梅,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法定代表人:邢玉民。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中重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