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厚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5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厚想,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厚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厚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厚想于2016年10月19日14时20分许,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江苏省启东市吕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吕北公路11KM+400M路段时,与沿吕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向西北方向斜过道路的由被害人黄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某1受伤并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周厚想雨天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前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周厚想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厚想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周厚想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厚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黄某2、陆某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及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及调取的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保险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周厚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厚想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厚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厚想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厚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厚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玮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