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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文德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文德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帮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德彩,女,汉族。上诉人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德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以其因自身原因不再上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威必达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乔 艳审判员 赖生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昫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