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长胜与杨丹、宿东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胜,杨丹,宿东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孙长胜,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杨丹,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宿东瑞,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巴虎村*组。申请执行人孙长胜与被执行人杨丹、宿东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6)吉021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