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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恒泰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泰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法定代表人:关艳丽,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泰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朱荣江,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泰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5)鄂商终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鄂商终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秦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