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瑶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京瑶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077号原告: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UU127T,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随园路21号和园104室。法定代表人:窦忠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瑶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后巷5号209号。法定代表人:卞月缘,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瑶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瑶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南京管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