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姜光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姜光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9号楼8楼-1。法定代表人:顾卓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玲,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姜光辉,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美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光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博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正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